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路**号,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担任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社区卫生服务站”主治医师期间,为骗取“大病统筹”医保药品,利用患******统筹”身份,在王某某未实际就医的情况下,虚构王某某的症状及用药,并持王某某的医保卡交款购药,后将药品交给家人使用。
经青岛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稽查核算,曹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医疗基金涉及违规费用人民币22880.12元。2020年5月,曹某某主动退赃。
案发后,曹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具有自首并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新燕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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