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路**号,住该地。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曹某某与方某某共同在满城监狱服刑期间,曹某某以与方某某合作倒卖摩托车为由,骗取方波10000元。二人出狱后,曹某某又以此为由陆续骗取方某某20000余元,共计30000余元。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先是编造了一个名为中铁康全厂电气化公司,以拆除该厂内27栋库房及院内铁轨为由,诈骗崔某某、席某某人民币共计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崔某某、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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