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2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鄂E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半挂车(ETC系统按照6型车计费)从重庆高速复盛、珞璜等收费站ETC收费通道驶入高速路,在就近的服务区将半挂车分离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附近的收费站下道并再次从收费站ETC收费通道驶入高速,在服务区重新连接半挂车,到达目的地时经高速路收费站ETC收费通道驶出(驶出时ETC系统按照3型车计费),从而少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通过前述方式,曹某某偷逃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高速公路通行费12次,偷逃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1763元。
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营运稽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曹某某少缴高速路通行费后报警。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将曹某某抓获归案。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4日补缴高速公路通行费269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指认涉案物品照片、高速公路通行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隐瞒事实,骗逃高速通行费人民币117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华
检察官助理 蒋明桎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当阳市淯溪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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