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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10221988********,198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无业,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现住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宜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01月24日曹某某利用此前修理廖某某经营的**茶烟酒商店pos机的机会,趁机掉包绑定其本人银行卡的pos机,骗取廖某某48526元。

2、2016年7月份曹某某在**镇**建材店利用修理该店pos机的机会,趁机掉包绑定其本人掌握银行卡的pos机,分别于2016年8月14日、8月18日、10月11日三次骗取景某某人民币共计66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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