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6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因赌博欠债,意图通过诈骗他人的钱财用于偿还赌债。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曹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楼,以购买低价电单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5160元。
2020年3月26日,曹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茶餐厅等地,以合伙投资物业为幌子,利用虚假的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荣某某162000元。曹某某将诈骗的赃款用于赌博,并拒绝接听被害人的电话等方式躲避被害人。
2020年5月25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康乐花园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莉霞
检察官助理:林杰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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