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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30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本院批准后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被害人施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借款1万元,借期5天。曹某某到施某某家评估出借资金的安全性后,同意出借,并先行扣除利息1500元和上门费200元,施某某实际拿到8300元,但被告人曹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施某某出具借款2万元的借条,由唐某某做保证人。同时要求施某某手持2万元现金让其拍照,作为实际借款2万元的证据。

2017年8月23日,被害人唐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借款2万元,借期5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唐某某出具借款4万元的借条,由施某某做保证人,并先行扣除利息3000元和上门费400元,唐某某实际到手16600元。

因被害人施某某、唐某某到期未能还款,被告人曹某某于2017年9月6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某、唐某某按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归还6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施某某、唐某某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号房屋。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与唐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后,曹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共收到唐某某支付的款项58000元。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合计骗取被害人施某某、唐某某款项3310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借条及收条、转帐记录、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唐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每恒

2019年1011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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