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被害人施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借款1万元,借期5天。曹某某到施某某家评估出借资金的安全性后,同意出借,并先行扣除利息1500元和上门费200元,施某某实际拿到8300元,但被告人曹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施某某出具借款2万元的借条,由唐某某做保证人。同时要求施某某手持2万元现金让其拍照,作为实际借款2万元的证据。
2017年8月23日,被害人唐某某向被告人曹某某借款2万元,借期5天。被告人曹某某以行规为由要求唐某某出具借款4万元的借条,由施某某做保证人,并先行扣除利息3000元和上门费400元,唐某某实际到手16600元。
因被害人施某某、唐某某到期未能还款,被告人曹某某于2017年9月6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某、唐某某按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归还6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施某某、唐某某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号房屋。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与唐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后,曹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共收到唐某某支付的款项58000元。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合计骗取被害人施某某、唐某某款项3310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借条及收条、转帐记录、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唐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每恒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