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89********,汉族,中专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淘宝APP上以销售办公桌椅的名义注册了昵称为“鲲鹏企业店”的网店,虚构张华身份和地址,在“桔子优化”的网站购买假的物流单据,之后在众多QQ群、微信群以百分之一、百分之二的利润为诱饵群发刷单信息,并加上刷单人员的微信或者QQ并指导对方刷单,通过让刷单人员购买其网店内的办公桌椅等商品,给刷单人员邮寄空快递。待确认收货后,被告人曹某某将刷单人员的微信、QQ等拉黑,将刷单人员支付的货款据为己有,被告人曹某某共骗取2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支付记录、梁某某与曹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账号、通话记录、淘宝和支付宝信息、吕某某与曹某某的QQ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运货记录等、蕉岭县公安局长潭派出所情况说明、溪美派出所工作说明、被告人支付宝交易记录及快递信息、情况说明、浦发银行流水明细;2.被害人唐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牛某某、卓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曹某某支付宝信息光盘、讯问曹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虚构身份和地址,以刷单为由,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