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6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52********,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民房,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儿子王某甲因为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曹某某在李某某位于合肥市***区的文具店内,虚构自己省公安厅退休干部身份,以能够找关系帮其儿子摆平此事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4000元。同年12月18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曹某某又以帮王某甲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保证金(实际为保证人担保)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虚构自己省公安厅退休干部身份,以能够找关系帮被害人王某甲摆平醉酒驾驶为由,多次骗取其人民币9800元。
3、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虚构自己省公安厅退休干部身份,谎称与临泉县公安局长是亲家,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医师执业资格证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追要钱款,后曹某某在案发前将4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将曹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11月30日公安民警在曹某某家中查获警服、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王某甲刑事判决书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
7、辨认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退休干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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