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认罪认罚(简易)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在陌陌软件上伪装为女子与被害人李某某聊天,在双方加微信后,曹某某虚构其名叫“叶霞”,系在昭通市昭阳区开服装店的曲靖籍单身女子,在微信上与李某某聊天谈恋爱,并让潘某某(在逃)帮忙与李某某进行语音、视频通话以及见面。在2020年1月11日至6月10日期间,曹某某冒名为“叶霞”多次利用各种借口向李某某借钱、要钱,前后骗取李某某共计37153.2元钱。后曹某某因手机丢失与李某某断联后,李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曹某某讯问、辨认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莲
检察官助理:冯立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物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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