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号。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因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苗某某系邻居关系,双方父母素有矛盾。2019年7、8月份,曹某某使用本人身份证申请注册了号为“wawa1***”昵称为“VEL**”的女性微信账号,欲对苗某某实施诈骗予以报复。2019年12月14日,曹某某谎称该微信号使用者是*镇幼儿园教师“李某”,并以介绍对象为由,将该微信名片推荐给苗某某。之后,曹某某使用该虚构的“李某”身份与苗某某聊天,骗取苗某某的信任,以充值游戏、过节发红包等为由共骗苗某某人民币6300元。2020年6月28日,苗某某对曹某某说,他被“李某”诈骗了,要去佳县公安局报案,曹某某主动以“李某”的身份提出与苗某某分手,并退还苗某某3600元。案发后,曹某某家属将剩余2700元赃款予以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条、领条、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玲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佳县**镇**号。联系电话
1590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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