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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17号

被告人曹某某,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上海**会展有限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单元**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别墅**排**号被害人张某某(女,30岁)的暂住地内,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其手机内的支付宝,向曹某某个人支付宝转账人民币共计6311元。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别墅**排**号被害人张某某(女,30岁)的暂住地内,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某名义从支付宝“借呗”、“小米”、“有钱花”、“万卡”等平台借贷共计人民币77952元,后通过张某某支付宝将其中54000元人民币转入曹某某个人支付宝。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编造其母亲病危需要抢救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卢莹(女,29岁)人民币25000元,卢莹在北京市丰台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曹某某转账。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贷款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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