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职务侵占案)_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66********,回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内蒙古**国际物流公司副总经理、**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新区**街**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曹某甲在担任内蒙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代表内蒙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代理进口协议》7份、代表内蒙古**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1 份,8份合同标的金额总计25074451.52元,随后,内蒙古**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5月5日共计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30295.46元、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3840元,共计支付货款15064135.46元。经查证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曹某甲,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通过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油脂公司购进了750吨椰子油,支付货款624.3万元,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购进了价值80万元左右的洗涤用品,支付货款269482.72元。其余货款被曹某甲侵占后挪作他用,包括偿还其本人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所欠王某甲的50万元、李某某的50万元、陈某某的80万元、孙某某的20万元个人债务以及为其本人购买其他物品向王某甲支付160万元、合伙做生意向刘某甲支付80万元,剩余款项及资金流向由于两家公司部分账目丢失,现已无法查实。2017年12月、2018年1月,赵某某从曹某甲位于天津的仓库拉走了价值521273元的洗涤用品,价值58428元的红酒。

曹某甲于2017年8月至今通过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及曹某乙的个人银行卡向内蒙古**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还款520万元;通过曹某乙的个人银行卡向赵某某的个人银行卡还款30万元;通过曹某丙的个人银行卡向赵某某的个人银行卡还款20万元;通过王某乙的个人银行卡向赵某某的个人银行卡还款200万元;共计归还货款770万元。至此,曹某甲作为内蒙古**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收到货款购进货物后未履行合同也未退还货款,利用职务之便共计侵占内蒙古**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784434.46元,涉嫌职务侵占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取保候审文书,逮捕文书,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

2.产品购销合同、汇款凭证、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公司相关工商资料、还款凭证、企业报税资料;

3. 讯问视频资料光盘;

4.证人曹某丁、曹某丙、曹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孙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作为内蒙古**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与其作为实际经营人的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曹某甲利用其主管业务的便利,凭借其手中权力指挥下属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计,决定业务资金流向,将内蒙古**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购买合同标的钱财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其他投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侵占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曹某甲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财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曹某甲系初犯、偶犯,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保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册,光盘肆张;

3.起诉书拾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证据目录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