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台检一部诉[2019]2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罗蒙环球城公寓*幢**单元**室(户籍地云南省富源县中安镇龙海村委**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5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4日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与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以上四人已判刑)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期**号楼**座5C房屋,通过互联网以向虚拟的“美国CFC资本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分层级(已达三级以上)发展下线60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
2、2014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与吴某某、王某某、李某、孙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室,通过互联网以向虚拟的“美国森维国际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在全国分层级发展下线11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1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某、吴某某等十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某、梁某某五十人证言,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提供的光盘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红
助理检察员: 王 萌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七册。
3.光盘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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