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6********,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大竹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曹某某经曲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成为“博旅理财”网络传销平台注册会员。该平台以高额投资回报、发展会员计酬为诱饵,通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并形成了上下层级关系,会员之间形成金字塔状传销结构。被告人曹某某参与该传销平台后,为获得高额收益,先后在该平台注册多个会员账号在大竹县、广东省东莞市生活、工作期间,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进行牟利。

2019年6月20日,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曹某某在其所参与的传销活动中,在“博旅理财”平台共计注册账号4个,下线层级共45层,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共计7804个,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93606.8元,初始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340000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大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上缴赃款共计人民币2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缴赃款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同案犯邹某某、冯某某、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博旅理财网络平台以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系传销活动。被告人曹某某参加该网络传销平台后,利用该平台引诱他人缴纳费用获得资格,骗取财物,且组织层级在3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7804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尚志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联系方式:1344004****;

2、诉讼文书卷一册、证据卷四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附件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