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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等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曹某某,外号“简单”,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家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外号“杜十娘”,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家住**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独特”,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4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外号“风四娘”,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等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以来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先后到宜春市加入以销售隆力奇产品为名的参与人员30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交2990元购买一份虚拟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依靠发展下线所购份额计算报酬和返利,并采取五级晋升模式(客户-业务员-经销商-经理-总经理)进行管理。发展下线购买了2 份产品的是业务员,发展下线购买了16 份产品的就晋升经为经销商;发展下线购买了96 份产品的晋升为经理,经理分为1-4代,发展下线购买了512 份产品的晋升总经理,经理分为1-9 代,做到九级总经理就出局,能获得1024万元出局费。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能获得下线投资额相应比例的奖励。2016年该传销组织中的上线人员潘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宜春市积极实施传销活动,2017年12月潘某某升任总经理,2019年4月20日陈某某升任经理,这时潘某某团队有“老师”经销商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等人。潘某某成为曹某某的上线,陈某某协助潘某某管理曹某某团队。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2月14日成为经销商。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3月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7月成为经销商。

该传销组织以寝室为单位窝点发展新人加入,由经销商级别有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寝室长,负责寝室内的传销人员的组织管理,统一保管身份证,出门要报告并有人跟随。寝室长同时作为老师相互串门,经常对传销人员上课洗脑,让传销人员通过电话、网络聊天等方式,以介绍工作、网恋等名义诱骗新人加入传销组织,每个寝室大概有10名传销人员,为了逃避打击,每隔10天每个寝室传销人员进行流动调整。被告人曹某某因业务发展好,很快成为经销商级别的传销骨干,统一管理刘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管理的五个传销窝点。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先后成为经销商、家长,分别负责管理一个寝室,并相互串门培训讲课。该组织先后至少诱骗三十余人加入,加入人员交纳的费用一层一层交给上线。2019 年9月4日公安机关在宜春城区将曹某某团队30多名传销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谢某某以购买产品为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积极管理、宣传、培训,引诱参加者缴纳费用后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旋

检察官助理:汤芬芳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曹某某180********,刘某某158********,王某某185********,谢某某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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