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43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16年7月2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20000元。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6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43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63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等四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30日,杨某某(已判刑)等人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车贷借款合同,并在张某某的车牌号为赣B*****的起亚KX5汽车上安装GPS,拿走汽车备用钥匙。2018 年1 月14 日,张某某的朋友熊某某、陈某某等四人驾驶四辆车(其中两辆车为张某某和肖某某的车)从赣州前往宜春,杨某某等人肆意认定这两辆车有二次抵押行为,遂安排被告人曹某某带人去抢车。杨某某将车辆定位发给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安排“大股东”、周某某(在逃)、章某某(在逃)、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等人驾车上高速拦车,拦截后周某某等人将陈某某驾驶的长城魏派VV5汽车玻璃砸烂,并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易某某驾车在应急车道等待,随后曹某某安排人员将起亚KX5汽车和长城魏派VV5汽车开到宜春。当晚杨某某赶到宜春将起亚KX5汽车开走并支付2万元报酬给被告人曹某某等人,长城魏派VV5汽车因损坏严重由被告人曹某某等人自行处理。经鉴定,起亚KX5汽车估价为14720元,长城魏派VV5汽车估价为140650元;张某某已还款9172元,肖某某已还款2960元,抢劫金额为220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江某某、刘某某、易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泽宇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四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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