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号,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路**房,无业。因有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家园**栋**,个体户。因有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街**村**栋**房,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网上追逃。因有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乡**村**,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路**房,个体户。因有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村**号,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小区**栋**房,退休。因有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路**栋**,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有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镇**村**号,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路**村**栋**房,**自助餐员工。因有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街道**村**号,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广场**栋**房,无业。因有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乡**村**,现住址深圳市龙华区**栋**楼**,无业。因有开设赌场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等九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起,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姜某某、郭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田某乙、赵某某等人分别在本市罗湖区、龙岗区,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发牌、抽取水钱;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郭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田某乙等人负责做“门子”,哄托气氛、带领赌博违法行为人下注、赔付等;被告人赵某某在赌档放贷,从中赚取利息。上述人员只要参与当日赌档运转,便可分得当日抽取的水钱。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甲,提出以人民币2000元一次的价格租用陈某甲位于本市罗湖区**广场**栋**房的住所用于聚众赌博,陈某甲表示同意。当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姜某某、郭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田某乙、赵某某纠集赌博违法行为人何某波等十数人到被告人陈某甲的上述住所赌博。同日15时许,民警在该场所抓获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姜某某、郭某某、张某甲、高某某、田某乙、赵某某、陈某甲,查获何某波等15名赌博违法行为人(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107485 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 2019年4月起,伙同马某甲、马某乙、陈某乙、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邓某某(已判决)经营的位于本市福田区**村**号**房的麻将馆内,以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5月22日2时许,民警在上述**房抓获已决犯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张某乙、邓某某、朱某某以及赌博违法行为人9名,缴获赌具一副及赌资人民币36300元(均已罚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若干,赌资若干,手机若干;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现场照片说明书,微信资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缴款票据、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何某波等四十名证人出具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姜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田某甲、陈某甲、赵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姜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田某甲、陈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姜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田某甲、陈某甲、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姜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田某甲、陈某甲、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姜某某、郭某某、田某甲、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姜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田某甲、陈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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