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8********,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道**村**号,无业。1990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9月16日减刑释放;2020年3月16日因盗窃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高密市**镇**村王某甲的大棚内,用手拔的方式盗窃蒜苗约200千克。
2、2020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高密市**镇**村王某乙的大棚内,用手拔的方式盗窃蒜苗约200千克。
3、2020年3月份上旬一天2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高密市**镇**村刘某某的大棚内,用手拔的方式盗窃蒜苗约200千克。
4、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高密市**镇**村王某丙的大棚内,用手拔的方式盗窃蒜苗约200千克。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作案4起,经鉴定,被盗蒜苗价值共计3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检察官助理:李德梅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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