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邳州市**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徐某某家中,用徐某某手机微信扫其微信收款码转账的方式,多次从徐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盗窃现金共计47950元。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曹某某接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