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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乡**村**组**号,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七里**村**房。200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8年9月2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凌晨4点30分,被告人曹某某来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五岭广场中国邮政门口,拉开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长安牌欧尚轿车(车牌号:湘LH****)的副驾驶车门,使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将该车点火,随后驾驶该车驶往永兴县,后因该车熄火无法发动,曹某某将其遗弃在郴州市永兴县洋塘乡景星村村委会对面的公路路边。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七里洞村一出租房内,将曹某某抓获归案,并在郴州市永兴县洋塘乡景星村村委会对面的公路上将遗弃的湘LH****白色长安欧尚轿车找回。经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长安欧尚牌(SC6458A5)型轿车价值2.36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立案文书、销售发票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偷开他人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涉案财物价值2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具有盗窃财物价值23600元、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良聪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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