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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2日12时至13时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沅江市**院附近的“**女装店”购物时,趁店主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放置于收银台上的一台白色苹果XS型手机盗走。后经鉴定,被盗手机在案发时的价值人民币3486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到案。曹某某已将所盗手机退赃,被害人李某某对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声亮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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