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镇**村**组,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于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东方超市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赃物。现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曹某某作案时的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雯琪

检察官助理黄玲玲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村**组**号,电话1345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