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5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绿地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上,使用切割机将该工地的200米电缆线盗走。2020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再次来到该工地,将12米长的电缆线盗走;当日下午3时许曹某某驾驶三轮车来到该工地,切割15米左右的电缆线被工地工人发现,随后被接警至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37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电缆线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武汉市汉南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20201****;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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