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号。200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200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本院批准逮捕,因疫情未执行,同年6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殷某某(已判决)在保定市莲池区天威路东来顺饭店西侧便道上发现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北斗星汽车,后由曹某某望风,殷某某打开汽车副驾驶室门盗窃周某某古铜色JEEP背包一个,内有现金2100余元、身份证、购物卡、 U盘等物品,后二人在保定市三丰路将包内现金分赃,曹某某分得1000元,殷某某分得11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与殷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退赔、赔偿共计2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美宁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