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6********,汉族,文盲,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基**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2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暂缓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了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先后在江阴市**镇、张家港市**镇等地盗窃作案8次,共窃得人民币400元、翡翠挂件1个等物,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4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2月4日23时许,采用砖头砸门把手等手段,到江阴市**镇**大街**号**大药房窃得麝香壮骨膏10盒,合计价值人民币88元。案发前,被告人曹某某家属已将赃物退还被害人陆某甲并赔偿人民币260元。
2.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2月6日16时许,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到江阴市**镇**村**桥**号门口,从被害人陆某乙停在此处的赣G****3轿车内,窃得人民币400元和细支冬虫夏草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100元)。
3.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22时许,采取撬门把手等手段,到江阴市**镇**街**号**饰品店,窃得人头型模具2个、假发2顶、指甲油3瓶。
4.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晚,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到江阴市**镇**街**号门口,到被害人龚某某停放此处的苏B****1马自达6轿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5.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凌晨,采用铁棒撬自动售卖机橱窗等手段,到江阴市**镇**村**巷**号东侧的成人用品店,窃得售卖机内硅胶人型模具1个,价值人民币230元。
6.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凌晨,采用砖头砸自动售卖机玻璃橱窗等手段,到江阴市**镇**街**号成人用品店,窃得售卖机内硅胶人型模具1个,价值人民币230元。
7.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采用铁棍撬自动售卖机玻璃橱窗铁丝网等手段,到江阴市**镇**村**巷**号东侧的成人用品店,窃得售卖机内硅胶人型模具2个,合计价值人民币400元。
8.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晚21时许,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到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南侧车库门口,从被害人赵某某停在此处苏E****2白色轿车内,窃得翡翠挂件1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第2笔犯罪事实,并在因第3笔犯罪事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4笔犯罪事实,后在因上述第5笔犯罪事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第6、7笔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陆某乙人民币500元、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5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1350元,并取得被害人陆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翡翠挂件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童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6.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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