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昆明市**小区**栋幼儿园大门旁,盗窃了被害人范某某的台铃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携赃逃离,销赃挥霍。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达16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贺承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