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3********63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曹某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去往**市**街道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5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去至**市**街道**区**巷**号**楼楼梯处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曹某某偷走被害人周某某的1辆电动车(约值720元)。得手后,曹某某金逃离现场。
(二)2019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去至**市**街道**街**号***店门口处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曹某某金偷走被害人尹某某的1辆电动车(约值1500元)。得手后,曹某某逃离现场。
(三)2019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去至**市**街道**路**附近***医院门口处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曹某某偷走被害人刘某某的1辆电动自行车(约值500元)。得手后,曹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5日23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街道**村**街**号**房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钳子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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