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黑龙江省桦南县**镇**委**组**号,群众,无业。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桦南县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9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到桓台县**街道办事处**村陆某某家中盗窃华为荣耀10手机一部,现金17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桓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的价格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军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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