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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现住平阴县**小区**号楼**号。2019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至9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先后8次在**镇**路**段**超市,趁夜间超市未关闭玻璃窗户之机,拉开纱窗盗窃超市内临窗货架上的香烟14盒和现金2190元(详见列表),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2477元。2020年9月16日凌晨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再次到该超市实施盗窃时,被平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尤栋

检察官:侯娜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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