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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Z45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单元**楼,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小区**栋**楼**号,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10月23日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7月23日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盗窃于2010年7月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腹部有金属异物未执行刑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路**号被害人龙某某经营的五金工程店内,趁被害人龙**趴收银台桌子上睡觉之机,将被害人龙某某放置于桌子上的一部玫瑰金华为麦芒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盗走,后销赃获赃款2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8 年2月12日15 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镇**路“**酒坊”店铺内,趁被害人骆**熟睡之机,将被害人骆**放置在木方桌上的一部小米MAX2 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2 元)和一部VIVOY67ZL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0 元)盗走,后以600 元价格在广元市利州区新华街销赃给一回收二手手机的男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影像诊断报告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骆某某、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入

检察官助理:侯力蘋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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