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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7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1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18 年4 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 年11 月24 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4 月1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11 月6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11 月13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到徐州市泉山区少华街宵伽米线店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丁某某未上锁的铃木之星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派出所南边巷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未上锁的爱德森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1100元。

案发后,被盗两辆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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