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55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1********,汉族,文盲,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西安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9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初,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兴庆公园早市,趁被害人佘某某买菜不备之机,从佘某某裤子口袋中盗走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8月19日7时30分许,曹某某又窜至同一地点,欲寻找作案目标再次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宋晶晶
2016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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