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曹**,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乡**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于2020年9月中旬至2020年10月20日,窜至许昌市东城区永昌路自由网吧,撬开网吧后门进入网吧,向后三次盗窃3台电脑主机,8个电脑主板,8个电脑显卡,一台服务器,一台奥克斯品牌空调外机,一台奥克斯空调内机。2020年10月20日21:30许,被告人曹**在自由网吧盗窃奥克斯空调内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中3台电脑主机、奥克斯空调外机、6个电脑主板及4个显卡在其家中被查获,其余2个电脑主板,6个电脑显卡被告人挂在咸鱼网上出售给4个人,其共获利2830元。经鉴定,被盗的电脑配件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8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取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征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