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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城****号(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号)。2016年9月1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厦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3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窗户攀爬进入福州市晋安区**新城****单元**号房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柜子内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当日将涉案电脑以人民币80元价格卖给**新城****电脑维修店老板姚某某。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00元。

2、2019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通过窗户攀爬进入福州市晋安区**新城****单元**号房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房间电脑桌下台式主机一台,并藏匿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城****单元门口消防栓处。经鉴定,涉案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473元。

3、2019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福州市晋安区鹤林永辉超市内,盗走店内OPPLE牌夜光灯一盒、滋味客家咸鸡一盒,总价值人民币75元。后在永辉超市门口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上述物品归还被害人。被告人曹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涉案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榕价认扣[2019]606号关于台式组装电脑主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榕价认扣[2019]583号关于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复函;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两次入户盗窃,达人民币264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文骏

检察员:陈 冰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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