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伙同黄某甲、曹某某(均已判决)来到本市西塞山区**栋**单元车库盗窃摩托车,曹某甲负责望风,曹某乙负责照明,黄某甲采用搭接点火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车库的一辆鄂B*****咖啡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50元。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彭某某。
另查,同日2时许,上述三人来到本市西塞山区**村附近,在黄某甲的指使下,曹某甲用随身携带的铁棍等工具将被害人黄某乙放在马路边的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翻入车内,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摩托车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被害人彭某某、黄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易娜
检察官助理:汪哲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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