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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号,现住址监利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夜晚,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监利市**铝业公司在建办公楼工地,趁无人之机,盗窃工地上用于施工搭架的脚手架扣件一千余个。同年9月7日7时许,曹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所盗脚手架扣件运至监利市**乡**路一废品回收店准备出售,废品回收店老板黄某某引起警觉并当即联系**铝业公司在建工地材料负责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闻讯赶到废品回收店,当场认出曹某某准备出售的脚手架扣件即为2020年8月下旬**铝业公司在建办公楼工地上被盗的扣件,曹某某见事情败露逃离现场,张某某随即报警。经民警现场清点,曹某某遗留在废品回收店门前的脚手架扣件数量为1501个。经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脚手架扣件价值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截获的脚手架扣件照片;2.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扣件进货单、医院诊断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廖某某、柳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7.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检察官助理:高定律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电话1390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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