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279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9********,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是朋友关系,因双方之间存在矛盾,曹某某偷配张某某所开的“**内衣”店店门钥匙,于2020年12月23日23时许,进入张某某店内,窃取若干件内衣等物;于2021年1月9日1时许,进入张某某店内,窃取若干件内衣等物;于2021年1月12日6时许,进入张某某店内,窃取若干件内衣、衣服、保暖裤等物。经被害人张某某核算,三次被盗财物总计至少6000元。
2021年1月18日10时许,民警在乐清市**花园**路**幢**号**室被告人曹某某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初犯、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子群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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