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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910月24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石某某(已判决)到宽城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及同案犯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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