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4********,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月25日因盗窃被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4日、15日,被告人曹某某三次到沂水县**街道**街宅急送快递代收点,窃取沂水县中通快递公司、申通快递公司所送快递5件,价值400余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将涉案物品从曹某某住处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6161****);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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