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至泗阳县三庄镇史集邮政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在2号柜台凹槽内有1万元钱,随后将1万元钱盗走并离开该银行。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经民警联系主动投案,并退还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8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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