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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8年6月1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与前述未执行完毕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30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工业园区,使用榔头打碎被害人朱某甲所经营的电商超市玻璃门,进入超市窃取放置在柜台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人民币15.5元,其余赃款被曹某某个人使用。

2.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2连养殖小区被害人谢某某家羊圈,窃取被害人谢某某圈养的阿勒泰大尾绵羊79只。被告人曹某某将其中5只绵羊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6只绵羊与他人交换3只山羊、3只丢失或死亡。经北屯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被盗79只阿勒泰大尾绵羊价值人民币98709元。案发后65只阿勒泰大尾绵羊、3只山羊及赃款人民币19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曹某某个人使用。

3.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1连被害人罗某某家羊圈,窃取被害人罗某某圈养的阿勒泰大尾绵羊21只。被告人曹某某将其中2只绵羊售卖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元、19只绵羊丢失,赃款被其个人使用。经第十师北屯市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被盗21只阿勒泰大尾绵羊价值人民币34400元。

4.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2连老水管处被害人袁某某家,窃取被害人袁某某放置在卧室OPPO A32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曹某某将所盗窃手机丢弃。经第十师北屯市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被盗OPPO A32手机价值人民币917元。

5.2020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翻墙进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2连老水管处方某某家院内,将院内商店的门撬开进入室内,窃取软包玉溪香烟一条、500ml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一瓶及收银台抽屉纸盒内的人民币2000元,所盗物品及现金被其个人使用。经第十师北屯市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软包玉溪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30元、500ml牛栏山二锅头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20元。

6.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新1连被害人杨某某家羊圈,窃取被害人杨某某圈养的阿勒泰大尾绵羊16只、阿勒泰本地土山羊26只。经第十师北屯市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被盗16只阿勒泰大尾绵羊价值人民币18850元、被盗26只阿勒泰本地土山羊价值人民币25350元。案发后被盗42只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7.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2连被害人阿某某家牛圈,窃取被害人阿某某圈养的西门塔尔公牛1头。经第十师北屯市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西门塔尔公牛1头价值人民币16963元。案发后被盗公牛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8.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1连被害人朱某乙家羊圈,窃取被害人朱某乙圈养的阿勒泰大尾绵羊24只,后被告人曹某某将所窃取羊只遗弃,被害人朱某乙将被盗羊只找回。经第十师北屯市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被盗24只阿勒泰大尾绵羊价值人民币43600元。 

9.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再次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七团1连被害人朱某乙家羊圈,窃取被害人朱某乙圈养的阿勒泰大尾绵羊24只,被告人曹某某将所盗窃羊只售卖、赠与他人。经第十师北屯市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被盗24只阿勒泰大尾绵羊价值人民币43600元。案发后被盗24只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先后实施盗窃9起,既遂9起,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2866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物品照片,物证榔头1个;

2.书证:被告人曹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史某某、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达某某、吴某某证言;

4.被害人朱某甲、谢某某、罗某某、袁某某、方某某、杨某某、阿某某、朱某乙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6.鉴定意见:北屯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第十师北屯市发展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辩认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蕾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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