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社**宿舍**楼宿舍。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和同事李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百货店遇到被害人陈某甲(智商偏低),双方闲聊起来,闲聊过程中陈某甲说可以带他们去兜风,并回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房拿了其哥哥陈某乙的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号牌为粤M6****)的车钥匙下来,曹某某驾驶该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甲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之一**连锁酒店附近一家中国农业银行的路边,趁停下车让陈某甲到该农业银行柜员机取钱之机,将该车(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400元)和陈某甲放在车上的一台VIVO手机(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认定)一起盗走,后将车辆(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镇**村**汽配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夏某某,将手机以人民币250元抵押给湖南省郴州市一手机店。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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