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77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3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11月24日减刑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李某乙(在逃)来到东莞市**区**市**座**房门口,李某乙使用工具将***房的大门打开,由曹某某进入***房盗得被害人林某某现金约1000元,得手后曹某某二人逃离现场。
2020年7月9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香树路429号一楼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七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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