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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谢某甲、迟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99号。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先后三次在龙口市**街道**镇**村、**镇卫生院进行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40元、母山羊一头、先科牌翻盖手机一部、面包车钥匙一把、钥匙串一串、银行卡及身份证、驾驶证各一张。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母山羊价值人民币1350元,涉案先科牌翻盖手机价值人民币32元。被告人曹某甲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22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在未经何某某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何某某停放在龙口市东莱街道**村**站院内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门打开,将放在车内的面包车钥匙、钥匙串、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及40元零钱偷走。
2、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在未经曹某乙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曹某乙拴在龙口市**镇**村自家窗外的母山羊偷走并贩卖,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山羊价值人民币1350元。
3、2019年11月1日23时至11月2日凌晨2时许,在龙口市**镇卫生院住院部二楼7号病房,被告人曹某甲将姜某某放在病房床头柜上的先科牌翻盖手机偷走,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元。

被告人曹某甲于2019年11月2日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释放证明书等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曹某乙、姜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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