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68********,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其妻弟孟某某住宅处,趁家中无人之机,使用钥匙打开大门,入室盗窃孟某某放置于东屋衣橱内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后到**街道建设银行ATM自助取款机处从该银行卡内取现7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若然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