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02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主城区及周边乡镇街道,采用破窗锤砸破车窗玻璃的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车内财物。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青莲镇明贤苑附近,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王某甲停放于路边的一辆白色SUV轿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数元。
2.2020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城区顺江楼让水湿地公园停车场,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范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轿车内,未窃得财物。
3.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城区观澜城停车位,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何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橙色SUV轿车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00元。
4.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城区观澜城停车位,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轿车内,未窃得财物。
5.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旁‘江之大城’工地外,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吴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轿车内,窃得香烟半包。
6.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旁‘江之大城’工地外,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熊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红色轿车内,未窃得财物。
7.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中坝镇卫生院门口,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王某乙停放于此处的黑色轿车内,未窃得财物。
8.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中坝镇卫生院门口,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胡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轿车内,未窃得财物。
9.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昌明怡景小区路边,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轿车内,未窃得财物。
10.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昌明怡景小区路边,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敬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
11.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来到江油市昌明怡景小区路边,采用破窗入车的方式进入罗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SUV轿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100元和香烟两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德方
检察官助理:范 磊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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