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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9********,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大竹县建设路天宏雅致酒店附近出租屋内,趁其女友即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机,使用黄某某手机分两次通过支付宝向刘某某(系曹某某朋友)转账1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叫刘某某收到钱后又将1000元转至被告人曹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上。

2020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大竹县玉竹路**酒店550房间内,用自己手机登陆黄某某支付宝账号后,使用上述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某9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将盗得的10000元用于赌博和日常开销挥霍。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家人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丹丹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联系电话1993408****;

2.诉讼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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