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3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011970********,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滁州市,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老乡鸡店内,趁被害人樊某某及其女友祁某某上卫生间之际,将两人放在桌上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2元)、一部华为麦芒5手机(无法鉴定)偷走后逃离现场,后以1130元价格销赃。
同年5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扣现金113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收条;2、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及读盘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联系电话1985553****)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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