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室。2017年6月19日犯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城**楼陈某某店里,窃得黑色海易达牌对讲机一部(被害人陈述价格155元)。随后又在**楼王某某店里,窃得红色NAV牌蓝牙小音箱一只(被害人陈述价格76元)。
2.2020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城**楼王某某店里,窃得蓝白色156型TG牌蓝牙小音箱一只(被害人陈述价格58元)。
3.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城**楼郑某某店里,窃得黑色WY-810型霹雳舞牌手拉式大音箱一只(被害人陈述价格500元左右)。
2020年7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曹某某,扣押涉案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的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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