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家住陕西省勉县**镇**社区**组**号。该曹于2007年2月13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途经勉县**镇**村**组郭某某家时,发现郭某某家房子修的较好且周边僻静,遂趁机从郭某某家院墙东北角处翻墙进入院内,再从堂屋门西北侧一推拉玻璃窗户处翻入房中并进入郭某某卧室,见卧室床边放着一张带有三个抽屉的桌子,该曹在中间抽屉内翻找到一把钥匙,使用该钥匙将桌子左边上锁的抽屉打开后发现抽屉内存放有100元面值人民币19张,共现金1900元。被告人曹某某将1900元现金盗窃后装在裤兜内,准备逃离现场时发现该户院内有人停车,被告人曹某某为了藏匿自己盗窃所得并顺利脱身,遂将自己所穿牛仔长裤的两条裤腿挽起,并将盗窃所得1900元中的1800元藏入自己挽起的左侧裤腿里,手中拿着剩余的100元钱从郭某某家卧室往堂屋方向走。在房屋过道中,曹某某与郭某某相遇,郭某某质问曹某某为何人?到自己家里来干什么?曹某某承认自己是来盗窃,并谎称自己只盗窃了100元现金,并将手中的100元钱退还给郭某某,被郭某某当场拒绝并报警。当日,勉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从被告人曹某某挽起的左裤腿内现场查获赃款1800元并依法扣押,后郭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回全部被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于2020年8月3日9时许,翻墙入户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雅雯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2册、举证提纲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